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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2022/11/18 21:32:31 ('互联网')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3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和前提,《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均对省级统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省区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我区研究制定了推进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印发,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要求,我区制定了“1+6”的实施方案,“1”即《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解决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6”即相关配套政策,主要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考核奖惩办法、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等具体政策进行规范。目前,政府责任分担办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通知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流程等3个配套政策已先后下发。下一步,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尽快制定考核奖惩办法、业务经办流程和待遇计发过渡办法。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有以下3个方面:

  (一)关于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我区自1992年7月实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以来,已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统一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综合考虑我区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具体的实施方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自2016年以来,人社部、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对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放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和范围。2017年,我区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政策适用范围,需是在1995年以前经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但考虑到我区部分地区1995年以后仍然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招收录用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实际情况,实施方案明确:1995年以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招收录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也可纳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2.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号),分别涉及到超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问题,这与人社部文件有出入。实施方案将宁人社发〔2014〕30号的补缴条件由“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调整为“申请补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宁社保发〔2013〕32号进行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允许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

  3.关于滞纳金收取。我区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各地反应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个人剥离补缴费时收取的滞纳金太高,加重了职工个人缴费负担;二是《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60号)中破产企业免收滞纳金范围未包含民营企业。为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实施方案明确:一是对已按月申报核定养老保险但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在申请办理退休、异地调转需进行剥离补缴时,如单位核定时没有产生滞纳金的,剥离时亦不再产生滞纳金。二是将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宁社保发〔2013〕60号破产企业免收滞纳金范围。

  (二)关于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是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点,实施方案明确了3个问题:一是基金统收。统收的项目包含所有的基金收入;统收的渠道是调整税务部门征收级次,将市、县(区)基金收入统一归集到自治区。二是基金统支。统支的项目包含所有的基金支出,统支的渠道是自治区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各市、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专户,由各经办机构支付给退休人员。三是历年结余。要求各地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上解至自治区财政专户,已转存定期的到期兑付后上解。

  (三)关于统一责任分担。国家要求各地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要建立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主要对各地的工作责任和基金收支缺口进行合理分担。我区目前基金整体收大于支,主要是靠中央转移支付和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考虑到各级财政状况,实施方案明确只对各地未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缺口部分进行分担,对当期基金缺口暂不进行分担。对于未完成当年社会保险费预算收入的缺口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全额弥补。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基金收支结余、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分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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