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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2/3/17 19:55:59 ('互联网')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等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的城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市农村敬老院50%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市、县(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网络,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二)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大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城镇建立功能完善的镇街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社区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服务、志愿服务等为老服务职能。

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池州市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今后新建住宅小区要将养老、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一并纳入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标准,根据社区居住人口规模等因素,1万人以下的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1万人至3万人的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住宅小区应按一定比例建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人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社区,对利用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创办使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托老所,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财政给予扶持。力争到2015年,全市城市70%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80%以上的乡镇和农村社区分别建立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具有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

(四)积极实施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各县区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在市区为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标准每人每月2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由本级财政承担。同时,积极推进为农村社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五)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根据我市财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市区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补贴;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补贴。所需资金按实际发放人数,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由本级财政承担。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六)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市、县(区)财政应将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经费予以保障。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市区街道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由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由市、区财政给予每年每个10000元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市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所在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由本级财政承担。

(七)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十二五”期间,市及县区各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老年公寓,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大力倡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养老机构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将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化。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不得改变用途。鼓励敬老院、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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