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敬老院建设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事业列入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七条 五保对象的确定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八条 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农村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对象不得接收入院。
第九条 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统称“院民”,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务,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十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会计、卫生员等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
(一)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农村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考核,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以上信任测评(一年两次)信任度达不到50%以上的,应进行调整或解聘。
(三)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测评票决制,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连续两次测评信任度达不到50%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本院服务护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服务护理内容:
(一)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二)供应膳食,提供饮用水和洗澡用水。
(三)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四)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保持清洁。
(五)组织开展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有益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严禁疑似变质食物上桌,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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